日期:03月14日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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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3月14日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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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3月14日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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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3月14日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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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3月14日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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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3月14日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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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3月14日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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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3月14日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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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文本格式
寄存人: 保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寄存人和保管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保管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 1.保管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保管物的包装: 第二条保管物的验收方式、内容、标准、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保管条件与保管要求 第四条保管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手续 第五条保管物的合理损耗与磅差 第六条保管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
日期:200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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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当事人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条款
在保管合同中,应写明保管人和寄存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或营业所在地,并由各个当事人分别签名或盖章。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不得代为签字,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要写明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二)标的物条款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履行后保管人应将原物交还寄存人,因此,对保管物品应尽可能详细描写,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种类、质量等,以免发生误差。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为保管走私物品、毒品或赃物而订立保管合同,合同不但无效,还会引起其他法律后果。 (三)当
日期:200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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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表达方式,也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方法。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因此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就保管合同而言,如果寄存人交付保管的物品价值不大且保管期限届满后可凭保管凭证安全领取保管物品,则双方可以口头形式约定有关事宜;如果保管物品系贵重物品,或者保管期限较长,且不能及时清结,则当事人双方最好是订立书面合同。
日期:200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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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实践合同是以标的物交付与接受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寄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因此,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这也正是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保管是指将物品置于保管人的控制之下,加以保护并维持其原状。保管合同的履行是以足以达到维持保管物的原状为标准。保管合同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但并不发生保管物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是一种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
日期:200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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