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对政府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首先应审核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到位;其次是审核建设单位是否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和不可行性分析;第三是根据国家审计所掌握的资料,审核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重复建设、是否存在移花接木、化整为零的情况;第四是审核投资项目的 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计算 依据是否真实、计算 方法 是否 科学 ;第五是审核工程概(预)算编制依据、项目 内容 、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正确;最后要审核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真正落实,自筹资金能否满足需要,上级及有关部门的配套资金能否得到充分保证,项目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防止建设单位在申报投资项目时,其项目资金没有真正落实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防止出现“钓鱼工程”。
二、审查投资项目开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计机关要审核建设工程开工前,是否按规定按程序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工程开工申请,并取得各种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如建设工程规划、建筑用地规划、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特别是 目前 “国六条”出台后,土地用地审批受到严格控制的时候,建设工程用地是否取得了用地许可证已成为审核的重点。同时还要审核所批建设工程开工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现象。
三、审核投资项目的有关货物及服务行为的采购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国家审计机关应审核建设工程开工前,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否有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参加竞标;是否对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行为都实行招投标等政府采购形式,是否有将必须进行招标等政府采购形式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在招标等政府采购形式中是否存在串标、骗标等舞弊现象;应对竞标单位进行抽查,检查是否存在同一个施工单位以多个法人的名义进行竞标,以获得中标权;是否用串标方法人为压低标价;是否把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对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和询价采购的供应商是否在三家以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各项合同是否明确审计决定对承包商具有 法律 效力,工程中标价与施工合同价是否相符,是否随意变更和调整招标确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