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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的差异性研究

[日期:2008-07-19] 来源:  作者:张惠梅 [字体: ]
摘  要:发达国家职业 教育 立法的很多成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 学习 。本文通过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进行差异性比较 分析 ,探讨我国职业教育立法之不足,为我国职业教育立法提供 参考 。
    关键词:职业教育立法;差异 研究
    
 
    一、职业教育经费保障与确定的差异性
    我国《职业教育法》在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中,对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来源进行了规定。我国的职业教育,在政府的统筹管理下,应主要依靠行业、 企业 、事业组织、 社会 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尤其要充分调动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技术工人方面的优势和力量,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政府通过专项补助或长期贷款等形式给予必要的扶持。但是,对于国家、政府和企业各自所应承担的经费责任和义务,该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这些发达国家来看:
    第一,政府对职业教育资金上的大力支持是各国职业教育迅速 发展 的一个主要原因。政府财政的支持极大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反过来职业教育的极大发展又促进了整个国家 经济 实力的增强。 1862年,美国总统林肯签署了《莫霄尔法案),建立起联邦政府拨款资助职业教育的制度,在以后的每次职业教育立法中,联邦政府拨款的数额日益增加,资助范围日益扩大。1917年美国国会通过(史密斯—休斯法》,规定由联邦政府拨款资助中学建立职业教育课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为中等教育程度的职业教育体制提供财政基础。此后,联邦政府通过多次追加对职业教育的拨款,并扩充受资助的范围,使职业教育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第二,企业提供经费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德国联邦政府于1981年颁布《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德国所有国营和私营企业,无论是培训企业还是非培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中央基金,然后再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该基金。中央基金规定,只有培训企业和跨企业培训中心才有资格获得培训资助。不同的培训职业,不同年限的培训,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区域和不同规模的的企业,其所获经费资助的多少存在很大差别。一般情况下,企业可获得占其净培训费用 50%—80%的培训补助,当所培训的职业符合发展趋势时,,企业可获得100%的培训补助。法国于 1984年颁布新的《职业继续教育法》,对继续教育的投资方式重新做了规定:凡由地区和政府签订的培训合同,由地区实施,其经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支付比例,凡是地区自行设计的培训合同由地区自负,政府有关部门同雇主协会签订的培训协议经费开支,政府和企业各付50%。1991年,法国《职业培训与就业法》中规定,超过10人的企业至少要拿出该年工资总额的1.4%作为在职人员的培训经费,这样既解决了职业教育的经费,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又保证了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而且大部分的培训经费是由国家承担,所以企业乐于掏钱。实际上,企业每年拿出的培训经费要高于1.4%这个数字。
    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由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部分构成。国家和政府主要资助职业学校教育,企业主要负责培训教育,国家对此资助较少。实践证明,我国 目前 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体制,一方面导致国家难以投入足够的经费发展学校职业教育,另一方面也导致企业缺乏积极性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因此,如何解决这一 问题 ,还需要借鉴法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改变经费投入体制。
    二、职业教育中校企分工与合作的差异性
    德国职业教育由企业和学校共同承担。企业和学校是职业教育的两个施教主体,企业负责实践教学部分,学校组织 理论 教学部分。其中,企业培训发挥主导作用,职业学校提供支持和服务。在对企业的制约方面,德国于1976年在《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的修订法案中规定,企业有责任保证青年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定培训义务,培训期间企业要支付学徒报酬。企业培训合同中对培训期限;学徒每天的工作时间、试用期、休假时间,支付学徒的报酬以及解除合同的先决条件等做出了许多规定。《劳动法》规定企业至少应有5名工人代表参与职业教育的实施。联邦政府还颁布了指令性的培训标准.该标准由劳资双方经过协商后统一确定。企业对学徒的培训必须达到规定的培训标准。
    美国在职业教育系统化之初,企业就开始参与职业教育。1915年的职业教育运动就获得了企业界的极大支持。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开展工读课程,要求大学阶段的学生一部分时间参与校园学习,另一部分时间参加有薪专职工作,二者交替轮换。法案规定为工读课程提供财政资助,并且要求各州的职业教育部门与企业要相互合作。随后,校企合作成为美国职业教育的重要途径。1982年的《职业训练协作法》明确规定:职业训练计划由州和地方政府制定,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成人职业训练课程的制定、修改及实施。法案规定由州长掌握非技术工人及其他贫困青年的成年人的职业培训经费。各州州长把全州划分若干培训区,每个培训区都成立私营企业校董会,负责当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盘规划和组织管理,并与有关培训机构签订合同,贯彻实施。1983年的《就业培训合作法》又将职业培训的权力下放给地方私人企业,联邦只起协调指导和资助作用。1994年《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规定,企业负责延伸的学习活动,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高中学生提供实习职位,以及提供实地工作指导,学校和企业必须一同工作以创造合作关系,建立就业及学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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