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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的引入

[日期:2008-07-21] 来源:  作者:未知 [字体: ]

四、 中国 会计 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的 应用
(一)公允价值引入背景
将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分为三个阶段:提倡使用阶段,回避阶段和重新引入阶段。[5]
1、 提倡使用阶段
1997年~2000年,财政部大力提倡使用公允价值,共颁布了10项具体会计准则,涉及的债务重组、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易。1998年6月发布的《 企业 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首次出现了公允价值。
我国财政部当时对于公允价值的认识是从客观的角度出发,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使我国会计准则更好的适应市场 经济 环境、与国际会计协调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2、回避阶段
2001年~2006年,由于当时我国要素市场不够成熟,缺乏活跃的市场,使得公允价值难以获得,导致了企业在运用会计准则时随意性大,出现了大量的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现象。因此,2001年财政部重新修订了具体会计准则,强调真实性和谨慎性,明确回避了公允价值计量。
财政部主要修订了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和投资三项准则,具体应用情况修订前后见表4
表4 公允价值在三项具体会计准则修订前后的应用情况


这三项准则中应用的转变,防止对公允价值的滥用和人为操纵利润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但从长远来看,放弃公允价值应用可能产生另一些 问题 。以债务重组为例,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入账,对债权人不公平。同时,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往往会有一定的损失,按照修订后的准则,债权人在承担债务重组损失的同时还要将它计入资产价值或长期投资,不能得到免去部分所得税的优惠,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此外,从公允价值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应用情况来看,回避公允价值与国际惯例相悖。
3、 重新引入阶段
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了十几年的 发展 和完善,在构建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股权分置试点,加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舞弊查处的力度;财政部加大了对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上市公司内外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理性经济选择为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构筑了多道“防火墙”;广大投资者对会计信息进行 分析 判断、有效甄别的能力也有所加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逐步提高。势异时移,这些都有助于公允价值应用的环境已初步实现。[6]
另外,多年来众多 研究 表明公允价值只是利润操纵的一个手段,与利润操纵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即使在 历史 成本会计模式下也存在利润操纵的情况。当上市公司管理层蓄意造假、会计审计人员失去职业道德与证券市场监管失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公允价值就会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制度都不能有效的发挥防护作用。
因此,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发布新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重新引入。此举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7]
(1)公允价值计量的引入实质上反映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无论是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还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在制定会计准则时正不断从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向公允价值会计转变。这次新准则的改革为了消除我国会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理解会计政策和会计信息的隔阂,促进国际间的贸易与投资活动的发展,提高我国企业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促使我国资本市场面向全球化的发展,激发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资本市场以及境外战略投资者购并中国企业的积极性。
(2)应用公允价值是为了满足新准则体系的需要。
新会计准则体系将关注的重点从工商企业扩展到很多新行业、新领域和新业务。在这些新行业、新领域和新业务中,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已经难以满足会计核算的需求了。因此,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大胆而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对特定资产或者交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3)公允价值的应用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相关性的需要
公允价值立足于现在和未来,充分吸收市场价格中蕴涵的信息,能真实反映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更确切的披露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更好的做出正确的决策。
(二)公允价值在新准则的具体体现
新准则中涉及公允价值的具体准则见表5
表5 2006年新会计准则中涉及公允价值的准则[8]


选取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产生 影响 较大的几个准则,对其变动加以说明
1、债务重组
新准则中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债务重组业务采用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9]。基本回到了我国1998年时的情形,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大致相同。脱离了原来以账面价值作为记账基础、增值部分作为权益的思路,将转出资产原账面价值和现时公允价值之差作为重组收益处理,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新准则的规定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从而使上市公司获得巨额利润。特别是对于那些沪深股市无力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而言,极有可能通过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豁免来提高每股收益。其实,通过公允价值而获得的利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若能从监管指标入手,将原来以净利润、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 计算 标准改变为以按净利润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两者孰低为基础,定能大大遏制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积极性,从而确保新准则的顺利实施。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新准则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则可能导致发生的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之前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交易的账面价值入账,只有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按比例确认收益,会计处理中没有涉及公允价值。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计价作为入账基础。运用公允价值来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结果是产生利润。这便给房地产投资企业孕育了一定的机会,由于可能每年重估地产价值,并以市值反映其账面价值,此举将直接大幅提高每股的净资产,降低市净率 。此外,折旧的消失亦会提高公司利润,从而有效提升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10]。

3、 投资性房地产
新准则规定,在会计报表中须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改变了之前与企业自用房地产一样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实际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成果的贡献情况。
新准则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企业可以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之间自由选择。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之前由于上市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计入固定资产即市值变动不计入损益,使得报表中无从寻找变动的痕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正式奠定了重估净资产值 方法 作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估值的核心地位。近几年房地产市场高速膨胀并大有持续攀升的趋势,此时一旦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其早年购入的投资性房地产,必将极大提高其净资产和当期净利润,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溢价将在账面上充分体现,由此而产生的巨额利润也将会浮出水面。因此以公允价值体现的公司账面净资产将能大大提高其 参考 价值。而且随着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增多,特别是人民币升值和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新会计准则采用后,会引导市场更多的关注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真实价值,并使重估净资产值方法成为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标准之一。对于已开发业务为主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新会计准则的实行也能引导投资者以更为稳健和客观的估值标准来衡量一个公司的价值[11]。
4、企业合并
在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我国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一致。而由于我国大多数的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并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无法代表公允价值。尽管要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是还是有很多人为的因素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这使得有一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合并重组“一夜暴富”。因此新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权益法”会计处理,放弃使用公允价值,而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此举可以避免利润操纵,从而达到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利润可信度的目的[12]。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代表了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取“购买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视同一个企业购买另外一个企业的交易,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定其减值金额。对商誉测试的减值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小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为负商誉,在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按照测试确认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减少留存收益。负商誉需重新评估后,在损益中进行确认,同时要增加留存收益。
5、 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发布及时填补了我国金融工具准则的空白。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中不但缺少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而且也没有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标准。本次新准则在金融工具确认中包括了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两个层次的标准,适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新准则规定将金融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此举有利于及时、充分反映企业的衍生工具业务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有效的防范衍生金融工具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从表外转移到表内反映,而且以公允价值计量,使得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或所有者权益,改变了之前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之前,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证券投资时,在报告期末,对于未出售短期证券类投资,只有当市价低于成本时才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市价比成本高的投资,因为没有抛出实现收益,账面盈利不能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账面盈利能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上市公司没有抛出实现收益,也能使账面盈利成为净利润。但是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价值升降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执行新准则后扩大了利润走向的不确定性。表内化对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将产生重大影响,不但要考虑现金流等经济因素,还要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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