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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日期:02月27日 作者:
日期:02月27日 作者: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务院修订)
日期:2008-09-16 作者:
条例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
1)标题。条例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施行范围、事由和文种构成。
2)时间和依据。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条例通过和签发的年、月、日与机关名称,有的条例是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公布。
(2)正文。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
1)总则。是关于制定条例的目的、意义、依据、指导思想、适用原则、范围等的说明性文字,表达要简洁、明了。
2)分则。即规范项目,这是条例的实质性规定内容,是要求具体执行的依据。
3)附则。是对分则的补充说明,其中包括用语的解释和解释权、修改权、公布实施的时间等项内容。条例正文有两种表达形式:一种是条
日期:2008-09-16 作者:
  根据管辖的权限不同,条例可以分为直接颁发性条例和批准颁发性条例;根据内容的不同,条例可以分为事项性条例和规定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的条例。
日期:2008-09-16 作者:
  条例是领导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规章性质的法规性文件。
  条例具有法规性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制发机关的法定性。条例的制作、发布机关有一定的限制。
(2)内容的法规性。条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重要或比较重要的事项,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要求有关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日期:2008-09-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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