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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
日期:2008-09-16 作者: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的发布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与机关名称。
(2)正文。它是细则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它既可以全面系统地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规定,也可以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局部或某一条文作具体、周密的规定。
日期:2008-09-16 作者:
(1)依附性。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于某一具体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前提。没有某法律、法规,就没有某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日期:2008-09-16 作者: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日期:2008-09-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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